什么?考试作弊还犯法
那当然
眼瞅着快高考了
今天小编就从法律的角度
跟大家来聊一聊
考试作弊的话题
先来看个案例
2021年2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一份跨省组织高考作弊案终审判决书引发广泛关注。为了让孩子上大学,家长不惜跨省买房、迁户口、异地报名、重金找人替考,而这一切都是为了一个不法的目的:高考作弊。这起案件的被告人,包括组织者、替考者、考生家长均获刑。

△判决书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
同乡为考生办理西藏户口
研究生跨省参与高考作弊
2018年,山东菏泽两名中学生即将参加高考。两名母亲的同乡李某称,只要家长在西藏买房,并将户口迁往西藏,就能在西藏报名参加高考。为稳妥,她提出能找人替考,让学生上本科。
两名学生家长学历不高,一个是初中毕业,一个仅有小学文化。其中一名学生家长给了李某70万元,60万元用于买房、迁移户口等事,另外10万元用于办理替考。
经过一番操作之后,这两名学生转移了户口、办理了身份证,还拿到了在西藏参加高考的资格。
随后,李某将替考一事委托给了李某帅办理。李某帅联系上了正在深圳读研究生的刘某。他让刘某参加替考,并承诺考上“一本”给4万元,“二本”给3万元。
刘某同意后,又找来自己同学帮忙。最终,刘某及同学顺利完成替考。其中一名学生最终以489分的成绩被西安一所大学录取,另一名学生的高考成绩仅有321分,未被录取。

△资料图
替考者被抓现行
家长、“枪手”、组织者均获刑
看到这套方法有效,李某便想到了自己学习成绩较差的外甥小陈,就和小陈母亲商议,将在山东菏泽上高中的小陈的户口迁往西藏。在李某帅的帮助下,李某再次联系到了刘某,这次承诺考上“一本”给5万元。
2019年6月7日高考当天下午,刘某在考场被监考人员发现。于是,警方立案调查,涉案人员相继到案。
法院认为李某、李某帅二次组织三名考生跨省作弊,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予依法惩处。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学生家长让他人代替自己的子女参加考试,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的考试制度,已触犯刑法,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予依法惩处。同时该考生学籍被取消。
最终,李某、李某帅等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以及适用缓刑,分别并处30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金。刘某等被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到4000元不等。有5名被告人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教育考试培训服务等相关活动。相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或许你会疑惑
考试作弊的后果
真的这么严重吗
下面
小编就跟大家聊聊
考试作弊涉及法律的那些事

司法解释
1
2
情形一:高考、研考、公务员录考作弊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情形二:致考试推迟、取消或启用备用题
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为“情节严重”。
有些考试作弊犯罪案件是考试工作人员作案,特别是在考前作弊案件中往往能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行为人在考前通过贿买特定知悉人员等方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而后实施组织考试作弊。
情形三:多次组织及人数器材达标
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情形四: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3
凡是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等设备,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4
从实践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此种情形之下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未能实现,究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关于考试开始前被查处的作弊如何认定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解释》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也设有两档法定刑。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考虑到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有所不同,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对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依法宣告缓刑。